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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星版权模式”:作者行使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最佳选择
——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知识产权论坛综述

  编者按 :如何在司法制度允许之下,探索出一条既保障著作权人的正当权益,保护公众广泛获取知识信息的权益,又充分发挥数字图书馆促进社会科学文化进步的公益性职能的途径,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2004年1月6日、7日,二十余位从事知识产权工作的官员、检察官、法官、学者等聚会北京小汤山,就信息网络传播权问题进行了专题研讨。议题涉及向 著作权人 直接取得授权的“超星版权模式”与现行版权法、版权单独授权与(未来)集体授权、网络环境下版权授权与数字图书馆建设。

一、“超星版权模式”在实践中探索形成

  数字化复制及网络传播技术极大地方便了作品的创作、传播与使用。作者如何充分行使信息网络传播权,使已发表、出版的作品更广泛地向公众传播,令作者、传播者、公众各得其所。超星公司积极听取了一些法律专家的建议,严格按版权法办事,他们投入大量人力、财力,已经获得了30万名作者同意签约授权个人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建立了一个全球华语范围内最大的在线数字图书馆,从而创造出一种经得起考验的“超星版权模式”。

   在超星数字图书馆建设发展过程中,如何解决好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问题是一个头等重要的问题。超星公司董事长兼总裁 史超 先生介绍了从探索到创建“超星版权模式”的艰辛历程——

   最开始的办法是想通过作者团体取得集体授权。但从实践上看,由于我国的文字作品集体授权还处于开创阶段,有关团体获得授权作者仅为 2000 多人,远远不能满足建设数字化图书馆的需要。

  另一种办法是与出版社合作,希望能通过出版社取得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然而在实践中这种方式也是不可行的。其原因在于,新版权法确立信息网络传播权是在 2001 年 10 月 27 日 ,这之前出版社不可能自作者手中取得信息网络传播权,而这之后,大多数出版社仍未把信息网络传播权纳入到出版合同中来。

  另外,超星公司还尝试过通过统计网上点击量来支付授权费用的方式,但可行性似乎也不大。

  后来,超星公司试着直接同作者接洽,以免费使用超星数字图书馆资源为交换条件来获得作者的授权。尝试的结果是出人意料的,很多作者都非常愿意。于是,超星开始组织队伍并派人到各地各个大学去向作者或者版权人取得授权,成功率竟高达到 95% 以上!事实证明,这种向 著作权人(作者或版权权利人)直接取得授权的方式是可行的。超星公司通过持之以恒的努力,已经取得丰硕的成果,目前共获得 个人作品收藏授权书 达到了 30 万份以上。

二、“超星版权模式”是较为成熟的授权方式,其取得成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首先,超星数字图书馆成立于 1993 年,至今已走过 12 个年头,其服务模式、经营模式已经初具规模和初步定型,数字图书馆已非头脑中的概念而已经成为现实;现实生活中,上至国家领导下到普通学生都非常喜欢使用超星海量的数字图书资源。这就创造与奠定了“超星版权模式”得以实施的客观条件和基础。

  其次,从本身的定位而言,超星认为,数字图书馆与一般图书网站的区别在于:一般图书网站主要依靠推介或销售畅销书来吸引眼球,而超星更多的是注重于各种出版书籍的收藏、整理和分类工作,力求方便读者的查询和应用,因而更多地具有资料性、权威性和传播性。以此为出发点,超星取得授权的大部分作者都非常注重学术品位,希望更广泛地宣传和传播自己的作品。知识的价值在于大规模大范围的传播与利用,在网络时代,知识在传播中升值,并创造新的知识新的财富,这也可以说是“超星版权模式”得以成功的基础。

  第三,“超星版权模式”的成功与所有超星人的艰辛劳动是分不开的。超星为了最大程度的保障和方便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使,选择了一条沧桑正道。一方面不畏艰辛:超星人几乎走遍了全国各地文化事业单位、大学、研究机构、文艺团体……也就是说,作者在哪里他们就去哪里;另一方面,超星人十分注重授权工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将如何保障作者方便有效地行使信息网络传播权始终摆在第一位,制定了规范的授权文本,让 著作权人 授权时放心,超星使用时安心。

三、“超星版权模式”引发的法律探讨

  史超先生非常重视作者权利的保护,借着此次研讨的良机,他就“超星版权模式”是否符合现行法律、目前存在何种问题以及将来的立法趋势对该模式的影响等最为关心的事项,向齐聚一堂的法律专家求教。

  与会专家对于“超星版权模式”的成功表现出浓厚的兴趣,普遍认为“超星版权模式”是我国现阶段作者充分行使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有效途径,毫无疑问符合目前法律规定,更是遵守版权法、尊重作者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典范。专家们并就“超星版权模式”与现行版权法的关系、单独授权与集体授权的区别以及网络环境下的作者授权与数字图书馆的建设等深层次问题进行了研讨。

 
  
 
许 超新闻出版总署版权司副司长)发言认为:

  “超星版权模式”与版权不相冲突,但是其所付出的代价是很大的,做起来的确是很艰辛。由于信息网络传播权是大权利,大权利一般是由作者个人直接行使,就单件作品取得作者授权并不困难,但是如果是建设数字图书馆,这样的工作量是非常惊人的。因而,专门就数字图书馆问题做出规定似乎是很有必要的。

  “超星版权模式”是依法办事的,也是符合将来趋势的。考虑到当前的国际背景,版权关系已经纳入到整个经贸关系当中,鉴于 WTO 没有任何意向显示图书馆数字化版本可以自由上网,因此,中国法律相应地也不会变。具体的办法应当依据版权法的有关规定,并可以借鉴其他国家如美国的经验。馆藏图书上网也应当取得作者授权,即便如此也不能让终端用户免费访问,至少要采取一定的技术保护措施。另外,不论传统图书馆还是数字图书馆,区分其营利性和非营利性都是非常重要的,要区别对待。


孟祥娟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言认为:

  信息网络传播权是作者的权利,必须取得作者的授权,这是没有问题的,不过目前的“超星版权模式”做得的确是很辛苦也很麻烦,可能今后通过集体管理组织更合适一些。

段京莲 (国内立法专家、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副处长)发言认为:

  比起北图对作者很低的付费( 10 元钱且不能免费使用)来讲,超星做的是很好的(价格不菲的超星读书卡其含金量是很足的)。“超星版权模式”从法律上讲也是没有任何问题的,法律在近期内也不会有根本性的变动。今后应当研究的问题是,如何处理“超星版权模式”与集体管理组织之间的关系。

周林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 法学系副教授)总结认为:

  这次研讨很成功,问题说了不少,建议提了很多,“超星版权模式”为我国文化产业界在经营活动中尊重知识产权尤其是作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起到了很好的带动和示范作用,应当鼓励,很值得各位专家进一步探讨和研究。